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15 17:30     撰稿人:     来源:科学技术局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

项目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3.【地方性法规】《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评审责任: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会议审议立项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

4.送达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文件,按时办结告知。

5.监管责任:县(市、区)科技局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南宁市西乡塘区科技计划项目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南宁市西乡塘区科技计划项目报条件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致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选;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