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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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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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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 |
项目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3.【地方性法规】《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评审责任: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会议审议立项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 4.送达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文件,按时办结告知。 5.监管责任:县(市、区)科技局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南宁市西乡塘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南宁市西乡塘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致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选;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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