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先后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也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配套政策,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南宁市作为自治区第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城市,在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为全面推进公共数据授权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能南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宁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4.《“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国数政策〔2023〕11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6.《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方案编制与运营机构选定、运营实施和管理、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授权运营定义、总体原则。
明确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义,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和开发,以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形式公平推向市场,实现数据价值转化与数字经济推动。
(二)基本要求。包括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职责分工。
明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是南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放外,均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明确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运营机构责任分工。市数据局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授权运营工作,运营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并负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
规定“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即要求“运商分离”,运营机构集中负责公共平台建设、数据治理和安全保障,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初级加工处理;服务最终用户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交由市场其他经营主体,以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数据产业生态。
(三)方案编制与运营机构选定。包括运营实施方案编制责任单位及审定流程、运营机构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明确运营机构由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并签订运营协议。
规定运营实施方案由市数据局编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运营实施和管理。包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平台载体、建设运营单位、运营实施工作内容和要求。
南宁市授权运营工作依托市数据中台和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协同开展。数据中台(实施机构负责)负责数据汇聚治理,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机构建设运营)提供运营服务,双平台联动支撑授权运营全流程。
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登记要求进行登记及披露。
(五)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包括数据安全责任分工、安全监管、绩效评价。
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及授权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规定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授权运营绩效评价。
(六)附则。包括参考范围、实施日期、解释单位。明确南宁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