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西区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8.08.17
身份证号码: 440***********4114 联系电话 133****66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陂尾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刘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 24 林班 348.1、348.2、467.1、477.1、489.1、537.1、577.1、762.1、919.1、947.1 小班的林地范围内未经批准硬化林地搭建大棚,涉及林地面积0.2166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2026年8月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根据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2743元,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74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广西汉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须知的要求,完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