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西区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8年8月17 日
身份证号码: 440***********4114 联系电话 133****9669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陇尾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你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事处24草班515.1、948.1、949.1、963.1草原小班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及建设大棚,涉及草原面积0.0608公顷。经核算,建设区域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为46元。
上述行为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以下决定:
1. 责令2026年8月12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 并处非法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2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 (林业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