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依据 |
| 1 | 对城市燃气安全行政检查 | 燃气企业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2 | 物业专项检查 | 物业服务人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人是否存在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十四届第13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3 |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工程设计中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3.勘察设计企业相关人员情况的检查; 4.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以及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八条。 |
| 4 | 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七十六条; 2.《建设工程抗御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第四十八条。 |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 审图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5.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7.施工图审查质量;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 6 |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 勘察设计审图施工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对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行监督管理,对落实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2.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建筑节能专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项目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情况实施检查; 5.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5资金或其它有关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资金支持6的项目开展重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条;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条。 |
| 7 | 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行政检查 | 建设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对7勘察设计文件应用新技术落实情况进行检查;8 2.抽查勘9察设计等文件中是否存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用; 3.检查项目现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情况; 4.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9号)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 8 | 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文件; 2、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 |
| 9 |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到建筑工地现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事项,应当采取材料退场、实体加固、拆除返工、设计复核等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 10 |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
| 1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包括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参与安全事故调查、重点时段施工安全生产及维稳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
| 12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防尘措施。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3.《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政府令14号)第三条。 |
| 1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4 | 对推广应用新型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5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 15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西乡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 行为进行检查: 2.对招标代理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4.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