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知识科普】第52期 如何理解公共收益?
发布日期:2026-03-29 22:05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公共收益是什么,有哪些来源?

公共收益属于谁,可以如何使用?

又是怎样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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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的内涵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其来源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因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区域内新建固定场所用于租赁或者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二)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道闸、建筑物外立面、门厅、电梯、楼道、屋面等共有部分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共有部分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入;

(四)利用共有部分摆摊,引进净水机、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

(五)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

(七)利用住宅小区共有场地设置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充电服务费等收入;

(八)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等;

(九)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

(十)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2、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违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主委员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5、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6、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期限外,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交接公共收益的结余

7、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扣除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8、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单独列账,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当注意公共收入与公共收益的区别。公共收益是指对公共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由于这个“合理成本 ”在实务中双方往往难以界定和举证,因此通常都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直接约定一个分成比例,物业公司所获得的部分即视为合理成本。无论最终实际产生成本高于还是低于这个比例,物业公司所获得的分成均不再改变。

比如: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全年的公共收入分成比例为3:7,业主占7,物业公司占3。假设某年物业公司收到的全部公共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应当移交70万元给业主,业主所得的这70万元就属于当年的公共收益。不能理解为100万元收入先减10万元实际成本后,再对90万元进行3:7分成。

特别说明:(1)本示例所表述的成本尚未包含税收因素。(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应当获得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三成。

2、对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使用公共收益,但都应当依法通过业主共同表决同意。

3、业主委员会不能单独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公共收益,比如购买粮油和节假日礼品、奖励投票业主等,也不能通过“经公示无异议 ”的方式作出决定。无论使用还是分配都应当以业主大会决定为依据,并应注意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