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4日
南宁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划拨用地目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规应当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
第四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项目实际供地面积计收。
第五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涵盖以下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建设安置物业费、土地报批费等。
第六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依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实际取得成本确定。针对划拨项目使用不同类型土地,成本确定方式如下:
(一)使用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成本构成内容及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以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出具的,并通过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的《征(拨)用土地成本结算表》确定。
2.建设安置物业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3.土地报批费用:以项目土地报批方式依据的缴款标准确定。
(二)使用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按照储备土地成本结算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使用国有已确权建设用地的,以收回土地的补偿价格确定。
(四)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按原征地成本确定土地成本;没有原征地成本的,参照周边新征收土地的平均成本确定土地成本。
(五)使用依法收回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参照相邻行政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成本。
(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南宁市最新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中住宅用地级别,分不同级别区域确定划拨价款单价。
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确定。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已依法支付上述费用的,办理供地时可不再重复计收对应部分费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八条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征拆部门无法提供成本的国有已确权建设用地,其土地成本参照周边新征收土地的平均成本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具《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缴款通知书》的,按通知书核定的标准计收。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