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我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做好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全市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各县(市)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三、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属行政区内相邻行政村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附件: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