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谭建军 2026-4-13)
发布日期:2026-04-13 10:16     撰稿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

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送达《收回通知书》的公告

     

因持证人谭建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停止卷烟经营业务已超过六个月,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决定依法收回谭建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7158096),并送达《收回通知书》。因谭建军的商铺关门,电话无人接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现将《收回通知书》西收回烟专〔2026〕第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13日

收回通知书

西收回烟专〔2026〕第4号

谭建军: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7158096),收回的理由是:

你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22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6年2月23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6年2月23日进行公告,至2026年3月24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依据《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