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 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同1-1。 3-1.同1-1。 3-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电竞酒店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对电竞酒店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情况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5-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5-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2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3.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导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3.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领队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 、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 、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经营保护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监管责任:加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予以备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受较大损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予以备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受较大损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博物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准备阶段责任: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确定调解时间并书面将《旅游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和《旅游投诉处理权力义务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解阶段责任:核对当事人身份,介绍调解员、记录员名字职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申请。宣布调解规则,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见,提出调解方案。 3.调解结束阶段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不成的,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双方愿意再次调解的,组织再次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公布)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批复/《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五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临时占用体育场(馆)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5-3.【地方政府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正)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
| 1.告知阶段责任:提前告知经营场所检查日程安排,包括检查目的、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环节责任:无违法行为的,告知当事人实地检查结果。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监管当事人整改情况,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尚未完成,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之前,私自开放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一)、(二)项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1.【部门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桂体宣法字[1999]03号)第五条第1、2项 体育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1、执法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共同进行;实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者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执法检查证》。2、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场指出,并做检查笔录,详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和主要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若当事人拒绝签字,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检查员共同签字。 2-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3.【部门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桂体宣法字[1999]03号)第五条第3、7项 体育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3、对执法检查(含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处理的,必须填写《立案登记表》,正式立案。立案后应收集以下证据:(1)执法检查笔录(包括询问证人或当事人的笔录及书面证言);(2)当事人申诉材料;(3)有关文字、音像资料及照片等;(4)其他物证。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移送通知及有关材料,同时通知当事人。 4.【部门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桂体宣法字[1999]03号)第四条 体育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纠正违法违章问题,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一条第(三)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号公布) 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7.【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五)、(六)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培训合格证书、资质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2.【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六条: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八条: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5.【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第二十条: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在行政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管理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体育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局订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同1。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体育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局订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同1。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