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6 18:00     撰稿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12月21日,原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南卫规〔2016〕2号),该管理办法实行以来,我市的医学重点学科培育出了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技术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向更高层次发展。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桂卫规〔2020〕2号)相关规定,对原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适应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框架

《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学科设置申报及评审、建设管理、经费投入管理、考核与验收、附则,共七大部分二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阐明了意义、适用范围、名称命名、认定原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组织管理,确定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区)卫健局、学科建设单位、学科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部分是学科设置申报及评审,明确学科申报的名称、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建设管理,明确学科建设周期时间,学科建设内容及调整等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是经费投入管理,明确学科建设的投入机制,经费管理要求。

第六部分是考核与验收,确定学科建设考核验收的要求,以及结果运用。

第七部分是附则,明确规定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相关文件: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