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西卫公罚决补/更〔2025〕1号
南宁市西乡塘西美美发店: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南西卫公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主动改正并通知如下: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页正文第17行至第18行中“14.双随机监督抽检报告邮递送达时间证明材料1份;”现更正为“14.双随机监督抽检报告移交接收送达时间证明材料1份;”。
其他内容不变更,特此通知。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