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依据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委托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三、委托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执行。
四、委托责任
对受委托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2024年8月10日开始。
六、委托机关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
七、接受委托机关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