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主持下,召集班子成员及有关专业工作人员,就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1、贯彻上级统计部门及城区党委、城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意见和措施。
2、本局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局党的建设,局党支部改选,党支书记及成员人选等。
4、本局工会建设,局工会改选,工会主席及人选等
5、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结材料,管理权限内的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提名推荐等。
6、人事管理相关事项,包括人员(含临时人员)的招录、调动、考评、奖惩、培训,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
7、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处置(转让、租赁、报废和分配使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等。
8、职工奖金福利、住房补贴、困难补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他财务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集体决定时,应该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作主持人,召集相关人员作专题研究,相关人员应提交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就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做出说明。
第五条 参加集体决定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负责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主持人应当根据集体决议中的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意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就决策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主持人应当对决策意见负责。
第七条 参加决定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集体决定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对应当进行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未予集体决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