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监规〔2022〕1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直属稽查中队: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
2022年3月1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推进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
(二)公平、公开、公正;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综合裁量。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避免和防止的情况
(一)重责轻罚;
(二)轻责重罚;
(三)过罚不相当;
(四)同案不同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遵循《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和规定。
(二)适用减轻、从轻、不予、免予处罚要符合法定情形,必须有相对应的证据且证据间要有关联性,孤立的证据一般不作为认定符合减轻、从轻、不予、免予处罚的条件。
(三)行使处罚裁量权中的“及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认为是当日至第三日,最长不超过五日。
(四)行使处罚裁量权中的“限期”,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认为是三至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五)行使处罚裁量权中的“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认为是能当场自行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改正完毕,不能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所实质性的改正,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许可或备案类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取得受理为准)。
(六)本指导意见有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