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餐具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西乡塘区弥合留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自消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131581 |
样品名称 |
小碗(自消餐具) |
消毒日期 |
2025-03-2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西乡塘区弥合留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用具(小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工作,不存在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况,依法可以给予正常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