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1号)、《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办发〔2017〕56号)精神,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现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5号),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健全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安定、和谐稳定大局,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村(社区)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为民原则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靠前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及村(社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二)部门协同原则
在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区司法局牵头,城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三)便捷高效原则
积极畅通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群众身边的优势,确保人民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周到、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目标
在2018年全城区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基础上,到2020年,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和内容全面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四、人员配置和职能分工
(一)人员配置
1.在我城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为保证法律服务全覆盖,可采取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也可采取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应多个镇(街道)的办法进行配置,但原则上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不得超过5个。
3.同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法律顾问应当回避,由城区司法局协调村(社区)聘请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相关事务。
(二)职能分工
1.城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1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村(社区)不超过5个的前提下,城区司法局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的村(社区)范围等相关事项。城区司法局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充分听取其服务的村(社区)及群众的意见,由城区司法局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确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的村(社区)。
2.镇(街道)司法所指导村(社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执行一年一签。协调村(社区)配合法律顾问工作,参加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评,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3.基层法律服务所统筹安排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对口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
五、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社区)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时,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法律帮助。
(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引导村(社区)依法治理;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对村(社区)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法律顾问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城区司法局报告。
(四)开展法治宣传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村民法治讲座( 可形式多样),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五)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积极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处涉及村(社区)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工作要求和考核评估
(一)工作要求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社区)服务累计不少于5小时,每年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和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提供需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城区司法局备案。村(社区)要在合适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服务时间等。
(二)考核评估
城区司法局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每年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社区)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继续聘用的建议;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没有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由城区司法局提出改进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建议。
七、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南宁市司法局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日志、工作台账、服务标准和工作评价机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和纪律要求。
(二)建立培训制度
城区司法局每年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形式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同时将参加培训情况作为继续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属地管理机制
由南宁市司法局进行统筹协调,城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辖区内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偏远的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
八、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城区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城区司法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城区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社区)积极配合,形成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经费保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1号)和司法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5〕183号)有关规定,城区司法局应积极协调城区财政局调整支出结构,充分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力,将政府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村(社区)驻点法律顾问给予适当补助,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5 号)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标准为6000 元/村/年,由市、城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给予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由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绩效管理、预算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审核后编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城区司法局在年度经费使用过程中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征求村(社区)意见后,将资金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评估检查
城区政府把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城区司法局每年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城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评估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城区政府及南宁市司法局报告。
(四)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干部和群众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为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