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哪个部门代表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等事项。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办公区1楼103室,咨询电话:0771-3933510。
四、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须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一式两份(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五)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交通路线
(一)乘坐8路、13路、52路、61路公交车至衡阳北大路口站下车。
(二)搭乘南宁市轨道交通一号线至白苍岭站,在地铁C口出站,沿衡阳西路向西直行约800米。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附件2.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个人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如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应写清楚文号),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的请求: 。
申请复议的理由: 。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本人亲笔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及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告知书
为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利,自觉履行复议义务,确保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四)就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六)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义务
(一)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不得妨害行政复议正常活动;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三)承诺就同一事实,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未予以受理;
(四)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复议文书;
(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正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下列事项为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与申请人本人行为有关的签字、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执法笔录等证据是否真实;
(二)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涉案的资格资质、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情况的认定是否准确;
(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四)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所述,与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有矛盾的部分;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
四、申请阅卷及书面质证
申请人如需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以及案卷材料,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复议办地址进行查阅、复制;如需邮寄的,请提交书面阅卷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如需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表达意见,可向复议办书面递交质证意见等材料。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771-393351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