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加快建设和应用省级集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通过系统管理和开展工作。加快培训、就业、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培训信息推送,推进项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数据共享校验,设置风控预警功能,为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流程管理
(五)严格组织开展考核评价。指导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要如实记载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时间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可统一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日期、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式样要求。探索加强对培训合格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将培训后就业效果作为培训机构办学督导、信用评定、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优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职业(工种)的管理和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从严从优遴选社会评价机构。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对评价合格人员,要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进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参评人员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如需应用线上平台培训,可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禁止线上培训平台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享受补贴、代领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移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九)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加强技能人才通用素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高技能人才研修等重点领域,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领域职业培训教材及教辅材料开发与更新,推进职业培训资源数字化建设。
(十)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培训机构可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担授课任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
(十一)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大对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年度检查、协议管理、信用评定等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办学督导、定期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授课师资、实训安全、考核发证、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等方面监管,三年内质量检查全覆盖,促进规范办学。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
(十三)探索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可探索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以及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十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托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以直补个人为主,企业和培训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申领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主动性。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流程、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为劳动者提供高效服务。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补助,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肃执纪执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补培训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线索,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综合利用多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
(十八)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载体,加大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积极推广地方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经验、劳动者技能就业致富先进事迹、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化建设成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动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通知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以及地方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动专项整治成果转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