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西农局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印发,该办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按照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4号)文件“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供销、乡村振兴、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6号)
2.《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评定条件及申报、评定、监测、附则等5个部分共18条。分别对目的、评定标准、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程序、监测程序、文件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总则部分,共4条。阐述《办法》制定目的、成立依据、发挥作用、评定方式。城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由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二)评定条件及申报部分,共4条。明确申报的基本条件及推荐程序,申报城区级示范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正常。营业执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验,确定本镇、街道办事处推荐名单,报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评定部分,共2条。明确城区级示范社评定程序。城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示范社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分别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监测部分,共4条。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成员单位跟踪了解城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城区级示范社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城区级示范社每2年开展一次监测,监测合格的城区级示范社,由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城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五)附则部分,共4条。明确《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从2022年10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