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农局规〔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石埠街道办事处: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乡塘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西乡塘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6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西乡塘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城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城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由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城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城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申报、农业农村局初审、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评定、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发文确认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申报
第五条 城区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正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数在150 人至510 人的,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 51 人;成员数在 510 人以上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 10%。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较强
1. 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1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2. 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上。
3. 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 从事特色农林种养、社会化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工艺及制品等其他产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5. 联合社的成员社累计注册成员数50人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6. 脱贫地区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评定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六)产品质量优。
1. 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 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和套取财政资金行为,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城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出资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七条 申报及推荐程序:
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验,确定本镇、街道办事处推荐名单,报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城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西乡塘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当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银行开户许可证;
3.其它(例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城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示范社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分别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初审意见报告,联合评审确定城区级示范社名单。
(三)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城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城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五)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城区级示范社名单,建立城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城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城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成员单位加强对城区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城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城区级示范社将监测材料报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城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并报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城区级示范社,由城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城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城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城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城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