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洛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30 17:05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农(农药)罚〔2025〕1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6年1月21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洛略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40268046

案件名称

南宁洛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简要事实

根据群众投诉,当事人销售的电热蚊香液、蚊香片外包装不符合规定。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外包装标签印有无文字说明的卡通儿童图案的蚊香产品;在售的“芳派电热蚊香液(1瓶装)”“芳派无味电热蚊香片(33片装)”及“热蚊香蚊液(2瓶装)”等产品,未发现标签违规情形。当事人承认曾购进并销售上述蚊香产品,金额共计450.9元,但否认全部为问题产品,表示可能存在部分涉案问题产品混入销售的情况。由于投诉人于2025年4月25日购买涉案产品后未及时投诉,执法人员核查时现场已无涉案批次产品。本案证据仅能认定投诉人购买的39.21元产品数量。

当事人经营的“芳派电热蚊香液”“芳派电热蚊香液家用补充儿童防蚊液”及“芳派无味电热蚊香片”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2025年4月22日及4月25日,投诉人以合计39.21元分别购买上述产品各一盒。涉案产品标签上印有无文字说明的卡通儿童图案,所占面积约为包装盒正面标签面积的四分之一,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注册商标标注位置和面积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标签不得含有误导使用者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内容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芳派电热蚊香液”“芳派电热蚊香液家用补充儿童防蚊液”及“芳派无味电热蚊香片”各一盒,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39.21元,现场无库存。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小,没有收到更多投诉或受危害报告,现场没有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执法结论

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