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肥料)罚〔2025〕3号 |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2日 |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水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06416N |
|
案件名称 |
广西水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简要事实 |
因案件线索移送,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编号:U25-000236),结果总养分(N+P2O5+K2O)为17.6%,判定为不合格,该结果与登记批准的内容(N+P2O5+K2O=10.0%)不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编号:U25-000236)确认无异议。 涉案产品还存在包装标签与有效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与登记的内容不符,以及有机质含量在包装正反面标注不一致的错误问题。综上,涉案肥料产品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 当事人2025年1月13日销售该批不合格肥料产品给西林县一号仓农资店17吨(规格20KG/包×50包/吨);该批肥料被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后进行处罚,产品被没收无法召回。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超过相同数量的钢牛有机碳基&复合微生物肥料(整改后的新包装合格品)给西林县一号仓农资店作为赔付,共计15吨+109包=17.18吨。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涉案肥料,进货17吨,销售17吨,销售单价4000元/吨,销售金额68000.00元,库存为零。涉案货值金额68000.00元,违法所得68000.00元。 |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以补货形式退赔了全部货品共17.18吨),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2项关于“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
执法结论 |
1.警告; 2.罚款3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