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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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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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农药)罚〔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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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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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开普农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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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NAETU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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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西开普农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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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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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因群众投诉举报,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和询问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所开办的拼多多网店开普农夫农资官方旗舰店销售被投诉产品“亚磷酸钾”【标称:商标:开普农夫;名称:亚磷酸钾;规格:250g;执行标准:NY/KPNF001-2024;剂型:水剂;委托生产商:广西开普农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08;保质期:36个月】,该产品标签还标示用于作物、有“促进花芽分化、提高座果率”“预防真菌、细菌、病毒等病害的发生”“能起到杀菌效果,使用后调节植物叶片气孔的开闭,加速嫩叶老熟,促进花芽分化花芽饱满,加速座果率和幼果的形成”“有效防治溃疡、霜霉、白粉等病害的发生”等功效,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对农药的定义,涉案产品属于农药,涉案产品未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涉案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进货共76瓶(1000克/瓶×3件×12瓶+250克/瓶×2件×20瓶),一共销售17单,计48瓶,产品销售价26.6元/瓶起,销售收入1533.3元,退款48.3元,无库存(剩余的28瓶为自用)。涉案货值金额1533.3元,违法所得1533.3元,已退款48.3元,实际收入1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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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该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3项关于“违法行为:(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2)经营假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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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一、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 二、罚款6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