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瑞普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12 14:50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农药罚〔20253

执法决定日期

20251231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瑞普农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743230XT

案件名称

南宁瑞普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

处罚类别

罚款

简要事实

因南宁市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涉案农药产品70%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经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含量65.2%,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于2025年5月8日进货15件(300克/瓶×20瓶/件),销售价格450元/件,至案发时,投诉人未结付涉案农药产品货款。涉案货值金额6750元(450元/件×15件),无违法所得,无库存。

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4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