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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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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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农药)不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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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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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跃勇日用百货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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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MN7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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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宁市跃勇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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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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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因群众投诉,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立案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蛙王牌蚊香【标签标注:“蛙王”商标;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闽)0015;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121;(40单盘)净含量620克;生产企业:蛙王(福建)日化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2025年6月4日,投诉人以11.9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该蚊香产品,该产品标签上有文字“贝贝健”和一名小女孩睡在月亮上的组合图片,存在适用于儿童的文字和图片的情形,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产品外包装标签印有一名女孩睡在月亮上的图片的“贝贝健”40单盘蛙王蚊香产品,在现场剩下的2盒“蛙王40单盘蚊香产品”为生产日期2025/05/16的“贝幼健”,该产品未发现有违规现象,当事人承认曾购进160盒蛙王蚊香,但不承认都是生产日期20250218的标注“贝贝健”和小女孩睡觉图案的产品,认为有部分涉案问题产品混入的可能。 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1盒,货值11.9元,违法所得11.9元已退款,现场无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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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小,没有收到更多投诉或受危害报告,现场没有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等农药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不得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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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不予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