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18 10:55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农(肥料)罚〔20252

执法决定日期

20251210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广西南宁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WN1R1J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简要事实

20259月4日,本机关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诉求人反映网购“香蕉娃” 微生物肥料,发现其宣传资料、包装及销售话术存违法违规行为。此行为误导农户致作物减产。属于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涉事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上宣称可以防治多种作物病害等功能违反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节(肥料登记证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执法结论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