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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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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肥料)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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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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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南宁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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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WN1R1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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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西南宁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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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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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诉求人反映网购“香蕉娃” 微生物肥料,发现其宣传资料、包装及销售话术存违法违规行为。此行为误导农户致作物减产。属于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涉事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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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上宣称可以防治多种作物病害等功能违反GB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证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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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