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农大生物饲料添加剂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2 11:10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农(饲料)罚〔2024〕2

执法决定日期

20251121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市西农大生物饲料添加剂厂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1117L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农大生物饲料添加剂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

处罚类别

没收;罚款

     简要事实

接群众举报,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饲料添加剂厂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有两名工人正在进行贴标签作业为标签打印生产日期作业,厂区内有饲料添加剂、氨基酸营养液等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相关物品采取就地登记保存措施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销售等情况。

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南宁市农工商集团北湖工业管理区一无门牌仓库内,使用滑石粉、硫酸锌、硫酸铜等原料进行配比生产饲料添加剂,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货值金额7530元,未经销售,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第30项关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一、没收原料及涉案产品18976.5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