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西乡塘区团多多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5-11-27 10:55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动监)罚〔202529

执法决定日期

20251119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西乡塘区团多多宠物店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DL7N8017

案件名称

南宁西乡塘区团多多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处罚类别

罚款

     简要事实

因群众投诉,经初步核实,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明了涉案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5年8月22日,投诉人与妻子一同到当事人宠物店以800元预定了一只美短小猫,至8月31日晚支付尾款800元后由投诉人领回家,涉案美短小猫总价为1600元。当事店在销售该猫只时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没有向投诉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发后,当事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编号2117027183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手机查询截图,声称涉案宠物猫销售时该证尚在有效期内经核实,该签发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应3日内到达有效,涉案宠物猫交易完成时间为8月31日该证已逾期。综上认定涉案宠物猫在销售前未取得动物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该宠物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当事人店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销售金额1600元认定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

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52项关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600元0.15倍,计24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