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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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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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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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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陆某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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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4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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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陆某琇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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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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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因线索移交,当事人销售往外地的香蕉抽检结果不合格,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做询问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4月20日分2批次销售自种的香蕉给闽侯县南通镇陈丽红水果店,再经该店分销莆田市涵江区老谭水果店、福州市长乐区谢新泉水果摊;经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分销的香蕉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认同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分两批销售,分别是15件(共136公斤)、8件(共72公斤),销售价格分别为975元/15件、520元/8件,销售收入共计1495元。涉案货值金额1495元,违法所得14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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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序号6关于“违法行为:(1)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内容: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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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一、没收违法所得1495元; 二、罚款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9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