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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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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饲料)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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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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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南宁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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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6450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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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西南宁大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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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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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因群众举报,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位于南宁市振兴路110号南宁生态产业园A1栋四楼北侧厂房的生产车间及仓库内发现有被举报的产品标称原料使用有水泽兰和水飞蓟素的宠物营养补充剂D12(宠物肝宝)5盒及有关原料。初步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存在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2025年8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货值金额1760元,违法所得2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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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当事人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当事人配合调查以及有主动作出召回产品并退货退款的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序号33关于“违法行为:(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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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一、没收原料及涉案产品1428.4g;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 三、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6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