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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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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兽药)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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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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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金诺兽药饲料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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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8597507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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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宁市金诺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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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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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实 |
因协助上级部门抽样工作,2025年8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兽药禽苗市场9栋-19号的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有饲料原料蒙脱石等15种标称为兽药、饲料的产品,存在饲料产品标称具有兽药的功效、兽药产品无法通过二维码识别或者没有标注二维码的情况;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15个产品采取就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8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15种产品,其中没收饲料原料蒙脱石、肠复康调理包等13种产品,涉案上述13种兽药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违法所得354元,货值金额2907元。 对注射用阿莫西林钠、注射用硫酸链霉素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停止销售退回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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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当事人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医管理序号11关于“违法行为:(4)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之规定,依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医管理序号16关于“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严重的违法情节其认定标准是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之规定,涉案货值金额216元,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行为;并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之规定,对2025年8月8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注射用阿莫西林钠、注射用硫酸链霉素”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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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13种兽药产品共818.505kg; (二)没收违法所得354元; (三)罚款872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0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