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肥料)罚〔2025〕1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8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瑞诺康朴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91450107796824389T |
案件名称 |
广西瑞诺康朴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简要事实 |
根据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广西瑞诺康朴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问题肥料,举报人在广西瑞诺康朴化工有限公司拼多多该店铺(店铺名称:瑞诺康朴农资)购买了一款该企业生产的瑞诺®“御老爷矿源黄腐酸钾”肥料产品,但是产品包装上并没有标注相应的肥料登记证号。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商家广西瑞诺康朴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肥料的肥料登记证的有关证明材料;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涉案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涉案肥料产品。当事人2024年11月7日从农资市场调进肥料原料1包(25kg/袋),分装为1千克/小袋的涉案产品25小袋,在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店铺名称:瑞诺康朴农资)销售,销售价格16元/小袋,至2024年12月26日已销18小袋,销售收入288.00元(18包×16元/包=288元),库存7小袋。涉案违法所得288元,货值金额400.00元(25包×16元/包=400元);当事人称自2024年12月26日整改已下架涉案肥料,不再销售,2025年3月3日,经核实情况属实,确认已整改完毕。 涉案肥料产品背面包装标注的说明为肥料产品,产品标注的功效是属肥料产品功效,属水溶肥料,应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肥料产品登记。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要求下架并停止销售涉案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的违法所得为288.00元。 |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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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涉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的肥料产品,未经登记的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2项关于“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情形: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较轻违法行为。 |
执法结论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肥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0元; 二、警告; 三、罚款人民币288.00元(处违法所得288.00元1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57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