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5-01-20 16:00     撰稿人: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农(动监)罚〔2024〕6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5116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杨某军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身份号码43**************17

案件名称

杨某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处罚类别

罚款

     简要事实

因媒体曝光,2024年12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埠街道和安村3队的广西新又鲜肉制食品有限公司的当事人经营的6号档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250只活羊,当事人活羊是货主从山西省运过来的,未经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活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立案调查。12月31日,经补检合格,南宁市西乡塘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了《动物检疫证明》,涉案活羊解除登记保存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查明了涉案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山西省调入一批活羊在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的广西新又鲜肉制食品有限公司牛羊交易市场6号档口内经营,当事人承认没有、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涉案活羊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活羊),共调入涉案活羊10320千克,已部分销售,销售单价28.00元/公斤,销售收入金额5350.00元,现场库存250只。综合当时活羊的市场销售价格,认定计算涉案活羊货值金额的价格为24元/公斤,涉案货值金额247680.00元(10320千克×24.00元/公斤),认定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

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52项“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 倍以上(不含本数)0.7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47680.00元0.7倍,计173376.00元的罚款。

执法结论

罚款17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