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农(动监)罚〔2024〕3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5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王*军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51*************311 |
案件名称 |
王*军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因媒体曝光,2024年12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石埠街道和安村3队的广西新又鲜肉制食品有限公司牛羊交易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交易场3号档口内存栏有160只活山羊,调运的货主是当事人,该批山羊实际卸载地与附有到达地点为广西南宁市畜禽交易市场那马镇交易市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载明的到达目的地不相符。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检查勘验,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涉案事实。 经调查,2024年12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和安村3队的广西新又鲜肉制食品有限公司牛羊交易场3号档口内存栏有160只山羊,当事人是调运该批山羊的货主,运输全过程由其负责,因该牛羊交易场刚开张试业、不收场地费,当事人指使川W88647运输车辆司机王保华拉到档口卸载销售,该批山羊于2024年12月28日上午7点52分运达交易场。该批山羊实际卸载地与附有到达地点为广西南宁市畜禽交易市场那马镇交易市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载明的到达目的地不相符。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涉案共计160只活山羊,重量共计11520公斤,当事人供述该批山羊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0元-26元,李*华(3号档口经营者)供述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2-26元,结合当时山羊市场销售价格情况,居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计算涉案山羊货值金额的价格为22元/公斤,涉案货值金额253440元。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 |
法律依据 |
输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66“违法行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涉案畜禽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处罚内容: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5年1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执法结论 |
罚款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