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乡塘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西乡塘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3号)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西乡塘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及绩效目标等相关工作,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按照2016年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财农〔2016〕23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
(二)发放时间。2025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力争在2025年6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二、责任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城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牵头组织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城区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信访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对本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全责,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补贴对象名单,避免给死亡人员等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人员)发放补贴。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镇(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政策宣传、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等。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公示表登记造册并汇总一式4份,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各留一份,上报城区农业农村局一份。造册和汇总表都须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汇总表要有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和国土部门、镇农业部门负责人及政府负责统计工作的干部审核签字,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呈报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重点工作
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各镇、街道办以人民政府、街道办名义发文布置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各镇、街道办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二)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城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农场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
(三)明确补贴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后,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因非农建设、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于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不予补贴。
各级国有农场在职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在职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严格奖惩措施。
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及提高耕地地力,明确最高补贴标准不能高于200元/亩。
二是乡镇(街道)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及防止面源污染相结合,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各镇(街道办)负责组织人员调查取证,经镇政府开会研究讨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城区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党员、村“两委”干部的,将移交纪检部门进行审查。
(五)城区内统一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城区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尚未确权的除外)。对辖区内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 ,可仍按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对于因各种原因尚未完成土地确权的村、坡以计税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作为基础核减不予补贴面积后确定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以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城区补贴面积合计数计算确定(补贴标准=上级下达的相关补贴资金总量/城区补贴面积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亩。
(六)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面积应该由农场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网址:59.211.201.147)”(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在“一卡通”系统补贴登记中,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准确汇总统计数据。
(七)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街道)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系统向城区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城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八)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要对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街道)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城区补贴面积数据大于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的,城区人民政府要倒查补贴面积情况并书面说明原因。
(九)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街道)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城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统筹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2025年资金用于测算辖区内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同时在“一卡通”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十)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城区财政局下达指标至乡镇政府(街道财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财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当地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各镇(街道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上进行操作。城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本部门及镇、办相关业务干部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开展的“一卡通”系统软件操作培训班学习,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确保该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一卡通”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运维团队,联系电话:0771—5331541、0771—5331548、0771—5331613、0771—5331614。
(三)加强监管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提高政策知晓度。城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其中城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监督电话:2318577,财政局咨询监督电话:3134646。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获得农户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五)完善档案管理。城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城区、乡镇(街道)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请各镇、街道办制定2025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于4月10日前分别报送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2.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城区财政部门收集、汇总城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于2025年10月10日前将城区补贴资金发放书面总结(含附件2)、城区政府审定补贴方案的批复、城区抽查审核等材料同时报送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3.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含附件2)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含附件1),一并于2025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
附件1
2025年西乡塘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表
专项(项目) 名称 |
西乡塘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 |||
县级主管部门 |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2336 | ||
其中:中央补助 |
2336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以城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3月底前制定印发本城区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核实后的农户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通过政策宣传和补贴引导,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促进“藏粮于地”目标实现。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率 |
100% | |
指标2: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
99% | |||
质量指标 |
指标1:补贴对象审核准确性 |
对象精准 | ||
指标2:补贴面积审核准确性 |
数据准确 | |||
时效指标 |
指标1:县级制定印发年度实施方案时间 |
3月30日前 | ||
指标2: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时间 |
6月30日前 | |||
成本指标 |
指标: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成本控制 |
一次性审核、公示、发放 |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
指标1: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
按农户数测算 | |
指标2:降低农民种植粮食成本 |
按粮食面积测算 | |||
社会效益 |
指标1:促进耕地保护 |
完成年度目标,约**万亩 | ||
指标2:调动农民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性 |
耕地质量不下降 | |||
指标3:粮食播种面积(含复种)稳定 |
完成责任目标,约**万亩。 | |||
指标4:粮食总产量稳定 |
完成责任目标,约**万吨。 | |||
绩效指标 |
效 益 指 标 |
生态效益 |
指标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指标2:发展冬种绿肥(含兼用)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指标3:畜禽粪肥还田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指标4:化肥使用量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可持续影响 |
指标:保障粮食安全 |
促进“藏粮于地”,确保粮食自给率稳定,口粮自给。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农民对补贴政策知晓率 |
90%以上 | |
指标2:农民对补贴政策落实满意度 |
90%以上 |
附件2
2025年西乡塘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发放统计表
单位:元、亩
指标
乡镇、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面积 |
补贴户数 |
补贴金额 |
2024年结余资金 |
2025年下达耕补资金 |
2025年预计结余资金 |
备注:补发或奖惩面积、金额 | ||||||
应发放补贴面积 |
已发放补贴面积 |
未发放补贴面积 |
应发放补贴户数 |
已发放补贴户数 |
未发放补贴户数 |
应发放补贴金额 |
已发放补贴金额 |
未发放补贴金额 | ||||||
列 |
A |
B |
C |
D=B-C |
E |
F |
G=E-F |
H |
I |
J=H-I |
K |
L |
M=K+L-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