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6-16 12:45     撰稿人:     来源: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广大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

      为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现就禁止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各类拖拉机报废年限

     根据规定,拖拉机达到以下年限即构成报废拖拉机,禁止上路行驶:小型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方向盘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10年。

      特别说明:变型拖拉机(也称多功能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使用年限为10全国变型拖拉机已全部清零2025年12月31日后,在道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属违法行为


二、达到报废年限后不得上路行驶

      凡已达到上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不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已公告注销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均为无效证件,一经查获即予收缴


三、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的后果

      西乡塘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打击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专项整治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拖拉机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收缴

     如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还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另行处罚。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风险

      报废拖拉机安全性能严重下降,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件老化失效风险极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报废拖拉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拒赔:报废拖拉机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损失全部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须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

     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立即自行检查拖拉机

      请各位拖拉机所有人立即检查持有的拖拉机行驶证,确认注册登记日期,如已达到或超过上述报废年限,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到西乡塘农业农村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联系电话:0771-2318673。办理报废注销时,请携带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及所有人身份证件,将拖拉机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六、温馨提示

     自治区出台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主动报废更新符合条件的拖拉机,可享受一定的报废补贴资金。主动报废不仅是守法行为,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报废拖拉机安全性能无法保障,上路行驶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报废已达年限的拖拉机,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