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制定《西乡塘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出台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完善西乡塘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西乡塘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包括救助(补助)对象、救助(补助)额度、救助申请流程、救助规范管理、救助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要求、施行时间、解释权共八个方面内容。
(一)救助对象。《通知》原文:暂定为已纳入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养老机构范围与桂民规〔2024〕2号规定保持一致。
解读:1.享受西乡塘区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属于西乡塘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是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2名评估人员从西乡塘区民政局建立的符合资格条件的评估人才库中抽取),三是对象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不享受救助),四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救助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目前暂定为自治区范围内养老机构,即纳入西乡塘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自愿入住自治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都可以向西乡塘区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二)补助养老机构范围。《通知》原文:与城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且收住有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的辖区养老机构。
解读:享受西乡塘区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西乡塘区辖区范围内,二是自愿与西乡塘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三是收住了西乡塘区的救助对象。非西乡塘区辖区养老机构,即使收住了西乡塘区的救助对象,或者未与西乡塘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的西乡塘区养老机构都不符合补助范围。
(三)补助额度。《通知》原文:城区民政局根据每半年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向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并明确补助标准。每家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区向该机构收住的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解读:养老机构是否可以获得绩效补助,取决于每次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在“合格”及以上等级,只有“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才能获得绩效补助资格;绩效补助的多少由绩效考核等级、西乡塘区向该养老机构收住的西乡塘区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两个因素决定,与收住非西乡塘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所获得的救助金总额没有关系。
(四)资金发放。《通知》原文摘要: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若有调整入住机构的,则从入住当日开始重新计算入住时间。
解读:1.例如:纳入西乡塘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甲姓老年人于2024年6月18日开始入住养老机构,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本《通知》2024年9月18日实施后,甲姓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西乡塘区民政部门提出救助金申请,西乡塘区民政部门从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核算给予甲姓老年人入住该养老机构的救助金,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不再补发救助金。
2.例如:本《通知》2024年9月18日开始实施后,纳入西乡塘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乙姓老年人于2024年9月23日入住养老机构,且当天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2024年10月8日乙姓老年人因病在该养老机构去世。计算乙姓老年人入住该养老机构的时间从2024年9月23日起算至2024年10月8日为16天(入住已满15日),救助金按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日期(2024年9月23日)核定1个月救助金额的100%予以发放。
如果乙姓老年人于2024年9月23日入住养老机构,但因乙姓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原因,导致该养老机构2024年10月1日才为乙姓老年人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符合条件,2024年10月8日老人因病在该养老机构去世,则计算乙姓老年人入住该养老机构的时间从2024年10月1日起算至2024年10月8日共8天(入住未满15日),救助金按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日期(2024年10月1日)当月(2024年10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
3.例如:丙姓老年人于2024年9月23日入住养老机构A中心,且当天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2024年10月3日,因其家属觉得到该养老机构乘车不方便,要求将丙姓老年人转入另外一家养老机构B中心且于2024年10月6日顺利入住。计算丙姓老年人第一次入住养老机构A中心的时间从2024年9月23日起算至2024年10月6日共14天(入住未满15日),救助金按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日期(2024年9月23日)核定当月(2024年9月)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计算丙姓老年人第二次入住养老机构B中心的时间从2024年10月6日起算。
(五)协议签订。《通知》原文: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解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养老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民政部门行政给付总和,主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上述行政给付都是指定发放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不必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二是民政部门发放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由于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才产生的,而不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直接享受的,所以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既可以发放给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支付给入住的养老机构,所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可以就该事宜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约定,或另签协议予以约定。
相关文件:西乡塘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