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民政规〔2024〕1号
各镇、街道办,辖区养老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西乡塘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现结合城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补助养老机构范围
(一)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养老机构范围与桂民规〔2024〕2号规定保持一致。
(二)补助养老机构范围。与城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且收住有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的辖区养老机构。
二、救助、补助额度
(一)救助额度。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养老机构收住本辖区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城区当前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并随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
凡纳入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入住非城区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城区当前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的,按城区当前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作为计算救助额度的标准;凡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低于城区当前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的,以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作为计算救助额度的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
(二)补助养老机构额度。城区民政局根据每半年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向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并明确补助标准。每家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区向该机构收住的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救助申请流程
(一)对象申请。一是自主申报。已纳入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失能情况向城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主动发现。各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机构通过常态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宣传、探访关爱及其他活动发现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救助。
非城区救助对象入住辖区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护救助金由对象向其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二)能力评估。城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按照“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的标准,从与城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中挑选人才,组成城区级专业评估人才库,负责所有申请对象的评估工作。对提出申请救助的对象,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每次评估保证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三)申请救助。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救助金。如果救助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了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后,救助金申请可以由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四)审核把关。城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1)。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五)资金发放。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若有调整入住机构的,则从入住当日开始重新计算入住时间。
(六)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救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向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地的民政局,或入住的养老机构、向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地所属的镇(街道)与村(社区)。养老机构发现收住的救助对象存在经济、身体状况、入住情况与生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城区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建立每季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救助金额或停发救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四、救助规范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三)绩效考核。城区民政局根据上级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绩效考评的部署,结合辖区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
与城区民政局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的辖区养老机构收住的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一并纳入养老机构的绩效考核范围。
五、救助补助资金保障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适当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城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相关工作要求,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摸底动员评估等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能够及时获得集中照护服务。
(二)强化部门合作。城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城区养老机构收费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城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三)严格资金监管。城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城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对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不如实填报老年人行政给付、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失能评估等级、收住数量、入住与离院(去世)信息等,以及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与养老机构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补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其违法违规所得救助与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项目周期一致。
本《通知》具体实施事项由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
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参考样式)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家庭主要联系 人及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身份 证号 |
入住机构前实 际居住地址 |
||||||
已享受的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
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
入住机构 名称 |
入住评 估级别 |
实际入 住时间 |
机构月收费标准 |
|||||
以下由城区民政部门填写 | ||||||||
老年人能力 评估情况 |
经评估人员 、 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属于:□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
行政给付 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 实,该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社会救助经办签字: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社会事务经办签字: );高龄补贴 元/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元 /月(养老服务经办签字: );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
同意从申请人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元/月。 (因 ,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该表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 2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参考样式)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 你因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评估不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并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其他:
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 3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参考样式)
: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
如对本告知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 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
申请人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 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 住地 |
联系电话 |
申请 时间 |
能力评估 结果 |
评估 机构 |
评估 时间 |
入住机 构名称 |
收费 标准 |
入住 机构 时间 |
入住 机构 时长 |
已获 得的 行政 给付 |
每月 救助 金额 |
年度 救助 总额 |
备注 |
相关解读:《西乡塘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西民政规〔2024〕1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