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14:55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分散和降低企业创新创业风险 ,进一步规范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秀媚,5533811)



附件:

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广西保监局 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金融办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从市科学技术局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的补贴资金。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补贴资金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相应比例调整补贴。

第三条  无不良诚信记录、在有效期内的南宁市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享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章  险种及政策支持

第四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参考国家科技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的保险险种,主要有: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类保险(含专利类)、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产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第五条  企业投保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其中:

(一)投保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的,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投保知识产权类保险(含专利类)、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投保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产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用按年补贴的方式进行(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一年一投,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八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符合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企业类型。

第九条  企业当年所投科技保险产品获得市本级其他同类型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于每年5月和10月受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保费补贴计划。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保费补贴计划进行集体审议决定,经公示,会同市财政局将保费补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各个投保企业账户。

第四章  申请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保企业与相关承保保险机构签订的科技保险正式保单或保单抄件,需盖承保公司印章;

(三)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四)投保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证书或认定(备案)通知;

(六)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并对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数据,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企业要求退保的,承保保险机构须征得市科学技术局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企业同时将相应补贴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返还市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南宁市本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