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09:30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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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830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字〔202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南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南宁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型南宁提供支撑。

第五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科技局”)对全市各类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南宁市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孵化器的初审、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南宁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

场地集中,分布不超过2处,间隔距离不超过1公里,综合型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三)管理规范,制定有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齐全、真实。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团队总人数的50%以上并不少于2建立创业导师库,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投融资、税务、政策咨询、市场拓展、技术开发、创新创业、人才交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其资金规模不少于1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

)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区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15家以上、8家以上;设在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30%以上的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从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8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发展成为控股、参股各类入规入统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南宁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辖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

南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验,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南宁市科技局对专家意见进行核定

通过评审的孵化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南宁市科技局认定文件

第十条  孵化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孵化器,南宁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对其申请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孵化器申报不予推荐。

第十  被取消级资格的孵化器,2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条相关要求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评估与激励

第十二条  南宁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孵化器(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运营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于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认定的孵化器,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

十三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考核期内,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南宁市科技局,孵化器运营机构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南宁市科技局每年对级(含)以上孵化器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综合运行情况、孵化绩效产出成效、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上一年度南宁市科技局发放的孵化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  孵化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获得优秀等次孵化器考核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且数量占比不高于孵化器总数的30%。南宁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孵化器和科技计划项目。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继续保留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继续运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级、国家级孵化器暂停考核1年。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按要求(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考核材料或不参加考核或不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累计2次以上的。

(二)孵化器或其依托单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问题的。

十七 考核奖励对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孵化器所获得补助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孵化器孵化场地扩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种子资金投入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等。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南宁市科技局将予以收回。

  

第五章 管理与发展

十九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条  对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南宁市科技局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二十一鼓励建设专业型孵化器重点支南宁市重点产业的孵化器建设。鼓励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十二优先支持建设公益性的孵化器。支持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应鼓励和加强孵化器建设,加快构建地方区域创新体系和孵化育成体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在3个月内向南宁市科技局报告,由南宁市科技局实地核查并审核是否继续符合本办法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由南宁市科技局取消孵化器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办法自2024428日实行,有效期为3年。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南科规20186号)、《南宁市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南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二十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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