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由本局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由本局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经本局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局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