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汇总、掌握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红十字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红十字会须按规定时间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