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23 09:37     撰稿人:西乡塘区红十字会     来源:广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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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激励与表彰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  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广西红十字志愿者应当通过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指定的“桂志愿”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在自身有红十字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八)自愿取消注册红十字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守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二)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四)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五)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七)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各类带有红十字标志物品;
(八)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九)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相关规定在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红十字会章程和红十字会宗旨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红十字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四)发布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
(五)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激励等,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档案;
(六)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八)及时、如实记录红十字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九)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注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鼓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与东盟国家开展志愿服务合作交流。志愿服务组织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红十字运动有关规定,不受境外组织的操控和干涉。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成立“广西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负责指导各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伍和管理本级各类(专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按专业、分领域”发展志愿服务队伍。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直接联系指导的志愿服务队不少于3支,每个红十字基层组织至少有1支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依法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其中市级红十字会所联系指导的志愿服队应包含救援、应急救护、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志愿服务队伍。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必须在“桂志愿”系统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规范使用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名称。
(一)市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归属广西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管理,县(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归属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管理,队伍名称为“XX市或XX县(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二)各级红十字专业志愿服务队由本级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管理,业务上受上级专业志愿服务队指导。
(三)市、县(市、区)红十字救援队在应急部门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中应登记为“XX市、XX县(市、区)红十字救援队”,在红十字的系统中则按总会要求分专业类别(包含赈济、搜救、水上、心理、供水、大众卫生、医疗、转运、仓储、通讯等)录入。
(四)市、县(市、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XX市XX县(市、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队。
(五)市红十字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中国红十字会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总队XX市分队”,县(市、区)队伍为“中国红十字会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总队XX市XX县(市、区)服务队”,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队伍为“中国红十字会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总队XX(单位全称)服务队”。
(六)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广西XX市分队”,县(市、区)队伍为“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广西(XX市)XX县(市、区)志愿服务队”,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队伍为“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XX(单位全称)服务队”。
(七)市红十字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广西红十字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总队XX市分队”,县(市、区)队伍为“广西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总队XX市XX县(市、区)服务队”,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队伍为“广西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总队XX(单位全称)服务队”。
(八)市、县(市、区)南丁格尔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中国南丁格尔志愿护理服务总队广西XX(单位全称)分队”。
(九)学校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名称为“XX(单位全称)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文明创建、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鼓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乡村振兴帮扶地区开展与红十字宗旨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需要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接到申请的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四)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五)为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六)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书面协议示范文本,结合志愿服务组织实际制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形式进行培训。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关于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标志使用、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知识技能等基础培训,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业知识、技能的,应优先选派有相关专业资质、知识背景和技能经验的志愿者,并对志愿者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骨干培训,提高志愿者骨干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桂志愿”系统及时、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映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可由红十字志愿者在“桂志愿”系统自行领取。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为红十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

社会化志愿服务:可参照服务时间4个小时以内,交通误餐补助为40元/人·次,服务时间超过4个小时按80元/人·天。
专业志愿服务(含应急救护、救援、“三献”等,或与红十字服务宗旨相符,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红十字志愿者)补助可根据志愿服务专业和领域制定标准。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跨辖区提供志愿服务的,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和差旅补助按照派出地在职工作人员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重复领取交通误餐补助。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护救助志愿服务的,应经主管红十字会批准,并接受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赛会或者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应急救护等红十字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委托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与红十字宗旨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志愿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

按照属地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在大、中、小学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文明校园建设。

第五章  激励与表彰


第三十六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市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市级、自治区红十字会可向其直属的红十字志愿者颁发相应的星级志愿者证章。

志愿者星级证章由总会设计、省级红十字会统一制作。

第三十八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可以由市级红十字会申请,报自治区红十字会批准,评定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志愿服务表现,按专业、分领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各级红十字会进行表彰的应向当地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机构申请。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各市级红十字会表彰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有关规定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推选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四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动落实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推动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主动融入国家志愿服务工作体系,积极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加强与文明办、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发展基金。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组织境内红十字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桂红字〔2009〕78号)、《广西红十字志愿服务保障暂行办法》(桂红字〔202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