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红发〔2018〕10号
南宁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南宁市红十字会
紧急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红十字会:
现将《南宁市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红十字会
2018年5月4日
南宁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印
南宁市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人道救助指对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的、过度性的救助。紧急人道救助是政府救助渠道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紧急人道救助工作原则
(一)救急救难,努力改善最易受损群体的境况;
(二)及时有效,适度救助;
(三)自救为主,人道救助为辅;
(四)公平、公正、公开;
(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 紧急人道救助由南宁市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实施,县区红十字会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并提出救助建议以及做好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辖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紧急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个人支出部分超出承受能力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因罹患国家医疗保险认同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时,可按以下标准给予紧急人道救助:
年内自费部分在20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之间的,给予2000元救助;自费部分在30000-50000元(不含50000元)之间的,给予4000元救助;自费部分在50000-70000元(不含70000元)之间的,给予6000元救助;自费部分在70000-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之间的,给予8000元救助;自费部分超过100000元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紧急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行为。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超过救助标准或需要给予二次救助的,由南宁市红十字会审批。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紧急人道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向当地县区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或出具的低收入核定证明;
4、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致困原因证明等;
5、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及疾病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县区红十字会在接到紧急人道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形成申请人情况核实报告,然后将书面申请、审批表、核实报告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起报南宁市红十字会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条 南宁市红十字会在接到县区红十字会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紧急人道救助条件的家庭,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县区红十字会补充调查。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红十字会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所在县区红十字会划拨紧急人道救助金。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南宁市红十字会设立紧急人道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以募捐为主,争取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经审核无误后,救助金由市红十字下拨县区红十字会。原则上由县区红十字会发放,救助对象如仍在医院治疗的,则由县区红十字将救助款转到医院,如救助对象已经出院的,则由县区红十字会将救助款转至救助对象本人账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南宁市红十字会将审批结果和救助情况在网站上公布,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收集好救助案例的文字与图片资料,建立救助明细台账,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红十字会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挪用、克扣、拖延临时救助资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申请表
姓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道紧急救助知情同意书
1.南宁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由南宁市红十字会印制并负责解释;
2.南宁红十字会救助对象为具有南宁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群众;
3. 申请人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一起附于申请表后。如申请人是未成年人,需由法定监护人负责填报,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本申报表的递交并不表明肯定获得救助;
5.南宁市红十字会负责所有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建档工作;
6.通过评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将在南宁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请申请人注意查询;
7.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南宁市红十字会救助救护部与其联系;
8.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南宁市红十字会将不予救助;如已获救助,将依法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救助款;
9.获得资助的患者和监护人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南宁市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南宁市红十字会的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其照片、影像等资料。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
申请人、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南宁市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籍贯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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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是否享受低保 |
月低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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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何种医保 |
医保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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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家庭人口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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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户籍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劳动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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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入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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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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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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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城区)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红十字会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