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环发〔2023〕22号),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我城区2023年—2025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和调整。配合南宁市开展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23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调整工作;我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首次划分后,在5年内完成评估调整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
2.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配合南宁市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办对本区域负责)
4.推动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开展噪声治理评估,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配合南宁市开展南宁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办对本区域负责)
三、加强噪声源头管理,控制噪声污染新增
(三)加强规划引导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街道办对本区域负责)
6.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各街道办对本区域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等措施,减轻噪声、振动等影响。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明确相应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严格教培机构音响器材的使用,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推动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持续推行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督。(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0.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更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局、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五)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推动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工业园区开展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梳理噪声污染严重或群众投诉问题较多的工业园区名录,制定实施噪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推动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局、经信局、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负责)
(六)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按照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及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设备联网。(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七)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按照国家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发布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住建局负责)
15.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建局负责)
(八)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6.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要按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分工要求,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减振降噪措施等。督促夜间施工单位依法公示公告。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将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与夜间施工作业审核挂钩。(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九)加强道路噪声污染防治
17.合理实施机动车禁鸣措施。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由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公安分局负责)
18.加强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组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落实好路面的维护保养责任,制定计划并开展城市道路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城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19.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加强对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严防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20.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文广体旅局负责)
(十一)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1.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易引发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落实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城管局(园林所、新秀公园)、公安分局、文广体旅局等按职责负责)
22.文明开展文化娱乐、旅游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 ,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 ,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文广体旅局、城管局(园林所、新秀公园)负责)
(十二)加强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
23.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提倡和引导执行国家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住建局负责)
24.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推动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加强室内装修活动管理,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住建局负责)
25.推动建设宁静小区。依据国家印发的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创建,引导群众自我管理和约束,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各街道办参与)
26.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民政局负责)
八、加大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7.加强噪声污染的基础研究,整合辖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科研资源,鼓励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技术与人体健康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示范。鼓励建设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开展震动控制技术、低噪声技术等研究与应用示范,研发低噪声工艺、设备、产品,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化水平。配合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技局负责,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8.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噪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噪声相关科技研发、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十三)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29.配合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配合南宁市在2023年10月底前,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30.配合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配合南宁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自治区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生态环境局负责)
31.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严格执行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十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2.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33.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充分利用上级部门为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噪声污染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十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35.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六)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36.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生态环境局牵头,各街道办参与)
37.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按职责负责)
38.实施全民行动。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