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力。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
1、行政许可的正式设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正式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还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临时设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特别强调,除了法律规定的设定依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