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许可主体
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了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而且也是行政许可主体主要的一种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要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必要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所承担的国家管理职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管理;另一类是内部管理职能,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相应地,行政机关可以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双重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为,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许可主体必须是承担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外部行政机关和负有双重职能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在我国如人事部门、决策咨询机关、监察机关等,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或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其不具备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此外,负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中的内设机构,一般而言也不具备对外行使职权的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
2、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许可权。负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当然地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的获得还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地作出授权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许可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在未授予行政许可权的情况下,这种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只是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而不是行政许可主体。
3、法律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其外部行政管理职权及范围。它具体是指,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许可职权性质,应当与其外部行政管理活动的性质相一致。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只能是关于工商管理方面的活动,而不能是其他部门的管理领域,如物价、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此外,许可权限的大小也应当与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相符合,下级行政机关不应被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许可职权。
现阶段,我国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等。具体各个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行政许可权,以及拥有怎样的许可权限,还要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来认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组织应当具有“公共事务职能气除此之外,其他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组织,尤其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能经由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目前.在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最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主要是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本来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范畴之内,只是因为实践中某些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了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在授权的领域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不具备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将其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气在行政许可授权领域常见的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所属的行政机构以及派出机构两种。此外,还有一类专业技术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