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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