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发改价费〔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10-28 17:13     撰稿人: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南宁供电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和属地街道,健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清单,摸清住宅小区外其他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底数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底清数明。

二、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供电等相关部门,督促及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尽快从充电时长充电时长+充电功率模式调整为充电电量计量模式确保自20251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主要由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等构成,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通过减免场地租赁费用、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七、电网企业要按照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电网企业主动承建充电设施,尽快实现电网直接供电。20251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住建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服务等工作。

八、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南宁供电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对充电电费加价等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件,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南宁市发展改革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1018